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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烨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6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要从有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出发,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严格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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