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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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周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守臣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8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委托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委托人系上诉人处员工,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我方接受委托人委托提起劳动仲裁向上诉人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后上诉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李守臣律师,专注致力于民、商事务的案件代理,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李守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