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爷爷和刘奶奶于2014年4月将唯一的一套住房通过公证赠与给了自己的亲孙子小李,随后办理了房产过户。赠与合同中还约定了附随的义务,即孙子应当允许老人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在老人有生之年承担赡养义务,老人百年之后,由孙子承担安葬义务。但是,在房产办理过户大约3个月后,孙子就基本上对两老人不闻不问了,老人患病也不回去探望。到2017年4月,老两口突然到法院起诉孙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起诉的理由就是孙子自从房产过户后,就因工作忙,加上结婚生子,没有履行对老人赡养的义务,期间李爷爷因脑萎缩瘫痪在床,神志不清,并因长期卧床而产生严重的褥疮。老人因此要求法院根据合同法192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很多人认为,像这种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屋产权也已经转移,肯定不能撤销。这里存在误解,似乎认为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了就绝对不能撤销,其实,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并不取决于是否履行公证程序。 先来看看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90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 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好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能撤销,第一,与赠与合同是否公证没什么关系,而与受赠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密切,与受赠人是否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有切实关系,第二、与赠与房屋是否过户也没什么关系,而与撤销赠与的请求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关系。 本案中,两位老人2014年签署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房屋过户后,仅仅过了三个月,孙子就无视赠与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赡养、看护老人的义务,两位老人却没有及时起诉撤销赠与。直至2017年才起诉,从法律上说,已经明显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一年的期限。因此即使孙子真的是不孝顺不赡养老人,对于老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的请求,法院也爱莫能助。 法律规定撤销赠与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来算的,这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案中,两老人在三个月后就发现孙子不履行义务,却在将近3年后才起诉请求撤销赠与,两位老人的当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老人起诉撤销合同的主张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日常生活中,老人为了博得儿女的好感,经常会发生将房产赠与给儿女或者子孙的情况,但单纯的赠与不一定能换回子孙的赡养和慰藉,如果确实要办理财产赠与,一般也应当附相应的义务或条件,并将条件与义务约定清楚。当受赠儿女不履行义务或未满足条件的,赠与人本人应当在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利。 其实还有更好的方法,那就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方和扶养方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协议中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遗赠人的财产是在其过世后才转移给扶养方,这样对老人而言更有保障。
邱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