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为房东,但是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出租的商铺被人堆沙 拉横幅导致承租户起诉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现在向侵权人索赔,一二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分钱都没有让侵权人赔偿,现代理当事人再审,现在省高院已立案提审,并且认为一二审审适应法律错误,再审胜利一半!
以下是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703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7民终324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按照一审、二审的逻辑,再审申请人是不完美的受害者,即受害者有过错,你就该承担这样的结果,假如没有被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会被起诉赔偿吗?
1.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关联性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放置砖头等行为与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申请人与案外人(承租方)梁菊华、王伟材的租赁合同纠纷生效判决((2021)川0823民初1851号、(2022)川0823民初372号、(2022)川08民终1395号)中,均阐明了是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承租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被申请人堆沙、砖头、拉横幅、锁门等方式不能正常经营,从而起诉申请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且在两份判决书中均引用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可见,申请人向案外人梁菊华、王伟材承担违约责任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即本案被申请人造成。但一、二审判决却认为申请人未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即对案涉房屋进行出租,对承租人作出自己享有房屋产权支配权的承诺,进而在房屋产权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对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系自身对上述赔偿的产生存在过错,这逻辑无异于不完美的受害者,受害者有过错,所以你该承担这样的结果。申请人认为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否取得产权证不影响其作为善意占有人出租房屋,获取收益。
故申请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才导致房屋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进而引发申请人对承租方的赔偿,以及为清理现场花费的人工费、挖机费等。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与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未能正确认定这一因果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2.关于占有事实的认定:案涉房屋系申请人委托儿子银鑫向案外人曾保国、梁虹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其购买房屋时对可能存在的其他权属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购买方,且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82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自2015年起,申请人基于合同关系已实际占有该房屋数年,后又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其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占有及使用权利,系善意有权占有。一、二审判决忽视了申请人长期对案涉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的事实,未作评价。
3.广元中院(2023)川08民终1473号判决书第5页也
明确了自2015年曾保国将房屋出售后被申请人一家子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在梁天新去世后,被申请人采取堆砖、锁门、拉横幅等方式导致申请人的承租户起诉解除租赁合同。无论是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均能一一对应。
二、本案应系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均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系占有保护纠纷,申请人作为善意占有人主张权利仅需证明占有的事实,不应问其是否具有正当权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应为占有保护纠纷。申请人作为善意有权占有人,有权就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损害向侵权行为人即被申请人索赔。
二审认为因为申请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没有被侵害物权,但民法典462条明确规定,占有物被侵害依然是可以主张赔偿,申请人是具有请求基础权的。
三、一、二审判决可能导致不当法律后果
按照一、二审判决的结果,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现案涉承租人已向申请人主张赔偿,并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由于承租人在责任竞合时选择了合同法律关系,故不可能再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若申请人无法基于占有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则会出现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却无需担责的不合理局面。这种结果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符合再审条件。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