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彭某和吴某系甲公司前员工,二人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甲公司大量客户信息,合谋与各自的家属成立丙、丁公司,暗地里签走甲公司的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绵阳)股权高级合伙人张力律师、杨波律师代理相关维权事宜。
代理过程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案情,制定出两条代理策略:一是基于劳动合同违约的劳动仲裁;二是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诉讼。
经过深入研判案件实际情况,律师认为,若仅依据劳动合同违约的单一路径提起劳动仲裁,将无法有效地将涉案的丙、丁公司纳入赔偿义务人的范畴之内,无法揭示彭某与吴某及其家属合谋非法截取甲公司客户资源,损害甲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情况下,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因此,结合委托人诉求,办案律师决定采取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法律策略,以确保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而有效的维护。
法院受理本案后,律师依法申请并获得了调查令,旨在从相关单位获取关键证据。鉴于相关单位对律师调查令的运作机制尚不熟悉,律师调查初期遭遇诸多障碍。律师通过与经办人、主管及单位领导多轮深入沟通,并详细阐明调查令的法律效力及其重要性,最终成功了调取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证据。
针对被告所持有的证据材料,律师依据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并责令被告提交材料,从而进一步固定证据,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
商业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但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同的是,商业秘密通常不具有清晰的权利外观,在侵权判定之前首先要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主体。该案涉“彭某、吴某是否侵犯客户信息”“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何证明被泄露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争议问题。
鉴于该案的复杂性和重要法律意义,法院特别组建了合议庭,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审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在此背景下,律师结合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开发成本、潜在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者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情节与后果,展示了甲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为遏制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同时,律师通过深入研读同类判例、最新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向法庭全面而深入地阐述了代理观点,旨在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审理结果
被告彭某、丙公司、吴某、丁公司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00000 元。
案件评析
被告彭某与吴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甲公司的客户资料,合谋家属成立丙、丁公司并以两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潜在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牟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了甲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明知所获取或使用的信息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得,仍故意利用该信息进行商业活动,需对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力律师,盈科绵阳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绵阳部门主任,盈科绵阳监事会委员,盈科西南区域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绵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绵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金融法律委员会专委,荣获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2021和2022年度优秀律师,北京盈科总部2022年度优秀民事律师,盈科绵阳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盈科绵阳2024年度优秀合伙人,盈科全球2024年度青年新锐律师,绵阳市市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绵阳信和诚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