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业主个人专有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专属于个人的例外情形。现实生活中,经常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建有合围设施,由买受人专有使用院落(绿地),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买受人出售。然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属于个人”。而要达到这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商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后未经批准,或者开发商与一层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后补办了规划批准手续的,都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也就是说,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必须有证明证明,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窗前规划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底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实践中业主之间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绿地转让行为应当认为有效。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业主对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以及所取得的绿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