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力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9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经营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案涉商铺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即负有按约支付收益金的义务。被告从2015年1月起未向原告支付收益金,且已歇业未再管理经营案涉商铺,已严重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联合经营合作协议》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解除后,被告已无权继续占用案涉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案涉商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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