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力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1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辛XX、张XX、崔XX参加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的作用,并积极发展下线,扩大传销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朋涛、张建岭、崔新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辛朋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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