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力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8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领款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其货款。因被告未按承诺支付货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77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计算时间从2015年12月20日起,本院根据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的承诺付款期限,同时原告并未对该承诺期限提出异议,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意见,亦末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対原告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的反驳,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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