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办证义务进行了补充约定,明确一次性付款的房屋权属证书由原告自行办理,被告协助。庭审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15日即向被告缴纳了契税等办证的相关费用,但其直至2016年10月20日才将契税等费用交纳至税务机关,致使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才取得不动产权证。原告未能如期办证的原因系被告所致,其应当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