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力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办证义务进行了补充约定,明确按揭购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由被告代办,并且被告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办证税费。被告抗辩称原告负有办证义务,被告只是协助办证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按约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并向被告交纳了相关税费,但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告才将原告的契税交纳至税务机关,违反了补充协议中有关办证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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