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卓律师
王朝卓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0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职工受伤,企业担责

作者:王朝卓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4次举报

案例一:

张某系农村居民,2011年8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该公司为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签订合同后张某被派遣至某厂工作,2011年9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高处掉落的煤块砸伤面部,后张某被送某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用。2012年4月,张某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为工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2013年初,张某向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解决工伤补偿问题,公司未予答复。2013年3月,张某以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厂为被申诉人,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及某化肥厂连带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共计8万余元。

某区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到某厂工作,张某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某派遣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厂应当对张某所受工伤承担连带责任,因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项费用2万余元)。其余费用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及某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5万余元,某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到裁决书后,三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2011年6月,某建筑公司通过竞标获得某工程建设,后建筑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工程砌体、内墙粉刷部分分包给李某,李某又聘请农民工王某等人到该工程处从事劳务活动,2011年10月王某在清洗搅拌机时不慎右脚掉入强制式搅拌机内,造成右大腿部位骨折,后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某支付了医疗费用。痊愈后,王某提出赔偿未果。2012年5月,王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确认王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2年8月,王某以要求支付工伤补助待遇为由,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某区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未跟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申请要求支付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全部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据此,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收到裁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列》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列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供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商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列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案例一: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属于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然后又被派遣至某化肥厂上班,并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某所受工伤应当由某派遣公司和某化肥厂承担连带责任,因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及某化肥厂连带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

关于案例二:王某虽然未跟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是李某承包某建筑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后叫王某到工地做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某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后李某又招用王某到工地劳动,应当由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建筑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某建筑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某建筑公司全额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两案例,均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发生工伤事故,但无论是派遣制劳动者,还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都享有工伤补助、赔偿的权利,如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则相应一部分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则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思想,法治信仰】王朝卓律师,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毕业后即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云南青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