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被告以“腹痛待查”、“腰痛待查”将文某某收住康复医学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腹痛(待查);2.肝内胆管结石;3.慢性支气管炎;4.阻塞性肺气肿;5.肺心病(待查);6.营养不良。”住院期间,文某某反复出现发烧、发抖、不能进食的情况,症状持续一周但医生仅对血液进行检查监测,对肺部未仔细检查。
2014年5月3日,文某某突然发高烧,体温达39.3℃,经被告治疗后,晚上8点左右体温降至正常。2014年5月4日,通过血液化验,显示急性感染。2014年5月6日行胸部CT复查,2014年5月7日呼吸科会诊后建议继续抗菌素治疗、行痰液化验等,当天下午转入重症医学科,但文某某的病情仍难以逆转,最终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仍无呼吸心跳,于2014年8月19日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在康复医学科住院期间,病人文某某反复出现发烧、发抖、不能进食的情况,症状持续一周,但医生回答是正常反应,只嘱咐让其多喝开水。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文某某死亡,给原告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此次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33488元×5=167440元;2.丧葬费:104077÷12×6=52038.5元;3.伙食补助费:50×133=6650元;4.营养费:30×133=399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孙某英):21626×8÷3=57669.33元;6.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07787.83元。
三、医方观点
1.对原告的第一项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我们认为不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告没有提交文某某属于城镇居民的相应证据,应当按照农村户口的计算标准予以计算。
2.被告并不存在延误患者及时诊断诊治的情形。本案损害结果出现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危,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尚欠被告相关的医疗费用及本案鉴定费,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四、鉴定意见
x人民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文某某提供医疗服务活动行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文某某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病历书写欠规范:文某某在康复医学科住院期间的部分病程记录缺失;在重症医学科住院期间,病程记录不完整,部分医嘱、用药单未手写签名;2014年5月9日和2014年5月19日两次会诊记录不真实,有伪造嫌疑。
2.知情同意告知不到位。
3.治疗过程处理不到位。文某某在康复科住院一个月,该科医务人员没有对其所患病情进行认真讨论和分析,也没有制定有效的医疗方案和措施。同时,病人文某某反复出现发烧、抽搐、不能进食的情况,未引起临床医生的重视,也未进行及时处理,未能完全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4.对文某某肺部情况未进行仔细的听诊,辅助检查(如X光透视或摄片)欠缺,致使患者肺部严重感染未及时发现,延误了及早诊断及治疗时机,致使病情不可逆转,最终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六、庭审意见
经审核,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8945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0元(133天×50元/天),营养费2660元(133天×20元/天),丧葬费52038.50元(104077元/年÷12个月×6个月),孙某英被扶养人生活费57669.33元(21626元/年×8年÷3人)死亡赔偿金167440元(死亡赔偿金33488元/年×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480908.78元。
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文某某治疗期间,与其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按照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由被告承担192363.52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6363.5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