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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生产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且婴儿胎死腹中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556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95259时,原告吕天森的妻子陈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被告x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妇产科待产,被告的医务人员对陈某某进行催生针静脉滴注。第二天,被告的医务人员又对陈某某进行催产剂静脉滴注,后陈某某出现腹胀症状,陈某某羊水栓塞,致使陈某某于20195261650分死亡,婴儿胎死腹中。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诊断、抢救不及时等医疗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20197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医方观点

2019525930分许,患者陈某某到被告处待产。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为“符合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

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不是死者的近亲属和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故吕某1、吕某2、吕某3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所请求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合理,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也不合理。

尸检结果

陈某某符合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鉴定意见

x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对陈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超范围收治孕产妇及胎儿有可能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与陈某某母子死亡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25%,收取鉴定费5720元。

五、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书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责任分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造成陈某某母子死亡,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损害,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过高,以15000元为宜。

被告辩称,吕某1、吕某2、吕某3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因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与陈某某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核定原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2000元;2、误工费264元(参照农业48166/年÷365天×2天×1人);3、护理费264元(参照农业48166/年÷365天×2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交通费1000元(根据实际乘车需要酌情确定);

6、死亡赔偿金648720元(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36/年×20)7、丧葬费:6219/月×6个月×1=36774元;8、冻尸费:20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194438元;10、鉴定费165000+5720=22220元,合计:90788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应赔偿合计241971元给原告。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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