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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原告不知情下将房屋拆除,尚未搬出的物品被掩埋遗失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452人看过

一、原告陈述

2009111日,原告承租张某忠位于xxxx村的房屋,投资兴办了xx床上用品加工厂,经营者登记在付x名下。20117月,被告对该房屋实施拆迁。被告在未与原告就拆迁而停产停业企业职工的过渡期补助费、货物运输费、设备拆装费等临时安置补助费达成协议,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

导致原告尚未搬出的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品被掩埋遗失。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因被告拆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至今未予解决。

、原告证据

证据1.征收公告;证据2.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合法的诉讼主体及原告的加工厂坐落在拆迁区域;证据3.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明原告承租张某忠所有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及承租的房屋在拆迁区域的事实;证据4.货物搬运、丢失物品核账单,证明拆迁过程中原告厂房内损失物品情况,并经过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证据5.照片,证明房屋拆除前原告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事实;证据6.照片、谈话录音记录,证据7.谈话录音光碟,证据6-7证明原告始终在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被告承认未给予原告补偿的事实;证据8.机器设备、货物搬运清单、货物损失清单,证明原告搬运机器设备货物发生的费用及货物损失明细、数额。

、被告观点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包括了两个法律关系,即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一并解决。原告不符合被告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无法给予原告补偿。原告主张补偿价格过高,无事实依据,其补偿应该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原告与案外人李某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客观上无法对原告进行补偿。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四、被告证据

证据1.2012312x政办发(201212号《关于印发x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该通知第六条规定,正在经营的企业如被征收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给设备拆装、运输二次补偿及过渡期补偿费。原告并未提交有效纳税证明、临时租赁场地等相关证明,也未进行评估程序,故原告主张的上述补偿项目不符合x区征收补偿政策,被告无法补偿;

证据2.傅某明委托书一份、付x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代理人傅某明同意将补偿款给李某,李某多次到被告处要求给付补偿款,导致被告客观上无法对原告进行补偿。

五、庭审意见

1、关于原告主张640,800元物品损失问题。因本案系原告诉被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诉讼,原告关于物品损失的诉求应属于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的审理范围,故该项诉求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主张过渡期补助费的补偿问题。《x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六条第6项规定,拆迁时按房屋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过渡期补偿,过渡期为三个月。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载明,原告租赁房屋的面积为500平方米,故过渡期补助费的数额为500平方米x25x3个月=37,500元。

3、关于原告主张货物运输费、设备拆装费的补偿问题。从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记载内容看,征收当时x加工厂确实有一定数量的机器设备及物品存在,对机器设备和物品进行搬迁和拆卸是企业搬迁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被告对该部分费用应该予以补偿。

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原告最初陈述设备搬运费花费5-6万元,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又主张花费15-17万元。因机器设备及物品现均不存在,双方又均不申请鉴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判定原告最初的陈述相对可信度较高,故本院酌定货物运输费及设备拆装费的补偿金额为30,000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x区人民政府给付原告xx床上用品加工厂过渡期补偿费37,500元;货物运输费、设备拆装费3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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