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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在宫颈癌的治疗中对病情进展评估不足,知情告知不充分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6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6129日,芮某某在中心医院进行体检,终检结论为尿潜血阳性。20171121日,芮某某再次在中心医院进行体检,终检结论为慢性宫颈炎,肿瘤标志物检测均未见异常。2018328日,芮某某因月经来潮后淋漓20余天不净到中心医院治疗,超声检查提示宫腔内回声异常,积液不除外。20184月,芮某某多次到中心医院检查治疗,410日超声检查提示子宫小肌瘤,宫腔积液、盆腔积液。

2018420日,x医院根据中心医院所作的芮某某病理材料进行病理会诊,诊断为宫颈腺癌,中分化,见可疑脉管内癌栓;周围鳞状上皮示高级别上皮内病变累及腺体等。2018424日,芮某某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宫颈腺鳞癌IIB期、疤痕子宫,芮某某在该院进行了化疗,2018622日行腹腔镜下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术+膀胱镜下双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后继续化疗,20181119日行经腹复杂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及盲肠切除术+回肠造瘘术,芮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8124日出院。

后芮某某又分别在中心医院、x市中医院、x市人民医院住院。201913日,芮某某第11次到x医院住院治疗,行膀胱镜检查术+输尿管镜下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换术+右侧输尿管双J管取出术,因疾病不可逆,预后极差,芮某某于2019116日出院,同日,芮某某在家中去世。芮某某住院治疗共计143天,支出医疗费129099.58元。

二、患方观点

芮某某在中心医院多次寻求治疗,中心医院在410日仍认为芮某某仅患有“子宫小肌瘤”。因为病情严重,后,患者这一次并未轻易相信中心医院的诊断,其于420日独自前往x医院进行病理检验,该院诊断芮某某患“宫颈腺癌,中分化” 。这一消息对芮某某及各原告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随后为了治疗自身疾病,其经多方打听,芮某某于2018424日来到了在国内妇科比较知名的x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以后,芮某某在x医院开始了漫长而又痛苦的化学及手术治疗(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输尿管置入、取出术、胃镜、回肠盲肠切除术等),至2019116日,在x医院共计住院11次。但芮某某做的全部治疗并未能挽回芮某某的生命,其于2019116日从x医院接受最后一次治疗出院后,当天在家病逝。

三、医方观点

本被告承担10%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中心医院对芮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表现为体检报告中未见“宫颈刮片”报告、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其过错与芮某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x医院对芮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表现为治疗方式选择不规范、治疗过程中对病情进展评估不足、知情告知不充分,其过错与芮某某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在轻微因素到次要因素之间为宜。

五、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5%x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86880.48元×25%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29099.58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905383元、丧葬费39515元、护理费3617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90元、误工费43514.3元、交通费16000元、住宿费28600元、鉴定费19300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1286880.48元的25%,即321720.1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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