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0日,原告女儿周某某因腹痛、呕吐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以“急性胃炎”收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肠系膜淋巴结炎;2、急性胃炎,诊疗计划:1、Π级护理;2、给予抗感染及补液对症治疗;3、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2019年4月11日,经检查心肌酶增高,院方考虑有心肌损害情况。6时45分抢救记录显示,患儿6时23分出现脸色苍白、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打固定、四肢冰凉,院方给予心脏胸外按压、吸氧辅助呼吸、心电监护、给予副肾素肌注等抢救措施,8时宣布患儿死亡。
二、患方观点
办理住院手续后,受害人周某某入住该院南医疗区小儿科25床,在只有值班护士给受害人做了常规检查,没有主治医师详细检查或相应血液化验、仪器检测等诊断的情况下,给受害人进行输液治疗,输液到第四瓶的时候,主治医生才在受害人病房出现,但没有做详细检查也没有指示做血液或任何身体检测,只是做了输液顺序调整。
受害人周某某输完液后,脸和眼睛肿并始终吵着肚子疼,但医生只是让家属拿了一盒达喜,没有让受害人做进一步检查。直到17时42分才在家属要求下进行了影像检查,影像诊断报告单认为“考虑肠胀气”,主治医生认为没事。在受害人疼得厉害时,原告找不到值班医生;值班护士也没有在护士站值班。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受害人病情加剧,但受害人死于“爆发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和/或心律失常”。
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的这一系列医疗错误是导致受害人周某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为其医疗过错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32578.23元。
三、医方观点
爆发性心肌炎是小儿发病率低而非常凶险的一种危急重症疾病,该病起病急骤,很快可出现心功能不全或突发心源性休克,死亡率可高达90%以上,部分患儿没有早期表现就病情突然进展而出现猝死。虽经鉴定被告为次要作用,被告认为应按照25%计算。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欠规范,对其病情未予谨慎的注意及密切的观察,治疗处理不及时,漏诊并延误治疗等过错;该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次要作用为宜。
五、庭审意见
因该次事故,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600.92元;护理费:164.84元(82.42元/天/人×2人×1天);伙食补助费:50元;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741.78元(82.42元/天/人×3人×3天);鉴定费:98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9009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结合本案情况,确定因被告过错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370392.82元(900982.04元×40%+1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70392.8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