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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不具有适应症而行手术治疗,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度医疗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人身损害 |478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4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4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10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

20181120日,原告再次因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入住被告医院,201811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143.88元。在两次住院期间,原告按照医院医嘱自费购买白蛋白17支,花费药费680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门诊治疗及购买草药等支出9632.86元。

二、患方关于告知义务的主张

被告医院在行ERCP术时未尽到明确、详细的告知义务,入院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决定行胆囊摘除术。被告医院认为患者必须行ERCP术,但在术前被告并未详细、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此项检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替代的医疗方案。被告医院只是例行让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未向患者详细解释其内容。

签署同意书只是被告医院为了免除责任的一种手段,患方因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同意书中的内容是无法完全理解的,医院有义务对自己采取的医疗行为进行详细、明确的告知。病历显示被告医院在入院后仅进行了2次谈话,其内容均未涉及ERCP检查的有关内容。

三、患方关于过度医疗的主张

原告所患疾病并不具有行ERCP术的适应症,被告医院明显存在过度医疗的事实,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所导致。被告医院为明确患者胆总管是否有结石于424日做核磁共振,从核磁共振诊断报告显示,患者胆管内并未发现结石存在。ERCP术后报告单显示“造影见胆总管轻度扩张,未见明显结石影”。ERCP手术适应症是针对疑有各种胆道疾病的患者,可见被告医院采取ERCP术并不具有手术适应症。

患者入院后已明确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患者2018424日磁共振诊断报告和2018425CT诊断报告中均明确提示:“胆囊多发结石”,且在诊疗计划中已明确:“择期行手术治疗”的诊疗方案,原告认为既然被告医院可以行“剖腹探查术+胆囊摘除术”或“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将胆囊摘除,为什么还要在行手术前行ERCP术将胆总管内的石头取出,何况根据患者424日的核磁报告和最后ERCP的结果提示患者胆总管内未见明显结石影。

四、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为患者行一万多元的ERCP术是为了给医院创收,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为患者行ERCP术,导致患者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明显存在过度医疗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手术过程长达近2小时,术后患者腹痛剧烈,反复给予镇痛药物后疼痛缓解不明显,在院治疗长达半年多,出院却被被告医院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腹腔间隔室综合征、低钾、低钠、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慢性支气管炎伴双肺感染”等多种疾病。

患者出院时所患疾病与患者入院时“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的诊断对比明显,入院时患者身体状况较好,原告认为患者现在严重的损害结果是由于被告医院过度医疗且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所导致的。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及诊疗规范,在采取特殊医疗行为之前没有尽到合理、充分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其次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规范,在排除患者胆总管内无结石后,仍然为患者行ERCP术,造成患者急性胰腺炎等多种疾病。

五、医方观点

对于被告医疗行为已经通过法院委托鉴定,请求法庭根据鉴定意见书以及本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六、鉴定意见

x红十字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被鉴定人丁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丁某某营养期截止至评残前一日。

七、庭审意见

原告应该得到的赔偿共计160084.69元,按照鉴定结论,考虑原告病情、年龄等因素,被告应承担责任80%为宜。按照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支持10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红十字医院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084.69元的80%128067.7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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