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9年6月3日19:40,原告在被告x医院出生。原告出生后口吐白沫,医生诊断为疑似新生儿肺炎,经新生儿科评估后,建议转新生儿科住院治疗。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父亲后,原告父亲同意转新生儿科治疗。但是当晚21:43,原告母亲魏某听见原告哭闹不止,此时才发现时隔两个多小时,由于医院的疏忽原告仍然被滞留在被告产科,未被及时转送新生儿科进行治疗。
后经检查发现,原告病情不仅仅是新生儿肺炎那么简单,还发现有动脉导管未闭(一种心血管疾病),此种疾病若不及时救治很可能危及生命以及反复引发肺炎。由于被告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对刚出生又患病的原告置之不理,导致原告病情延误加重。心血管疾病治疗困难且在后续极易反复引发肺炎,后期原告势必要增加支付大量医疗费,其自身与家人也要遭受身心摧残的痛苦。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二、医方观点
因为新生儿出生后需要进行脐带处理,医院内部转科相关科室需要做好准备工作等情况均需要时间,故x医院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刻意疏忽和置之被告于不顾的情况。新生儿出生后动脉导管一般在24小时闭合,动脉导管未闭是患儿在母亲体内的循环器官,是其生理器官,并非在产房形成。
新生儿肺炎多由于新生儿将羊水吸入肺中,引起肺部肺炎,即使母亲羊水清亮也可能产生化学性刺激性炎症,若羊水中有胎粪等物质吸入,如果有吸入性肺炎的症状需要重视,需要满疗程规范治疗,该患儿在母亲体内就有胎心变慢的情况,且出生时羊水Ⅲ污染,均为新生儿肺炎高发诱因。故该新生儿肺炎与其在母亲体内的生长环境及发育有关,与在什么地方没有关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难点解析
原告提交录音材料,拟证实原告出生后被告医务人员将其放置在复诊台长达2个小时,被告方存在医疗过错,未尽到合理的医疗诊断医务,录音主要内容为:魏某说当时她生完小孩2个多小时后才进来个医生发现魏某的孩子还在复诊台上。医生说当时是为抢救另一个孩子,但他们并没有忘记魏某的孩子,2个小时不算耽误对魏某家小孩的治疗。
被告x医院对该录音真实性认可,但合法性不予认可,认为新生儿出生后其并没有耽误,针对原告动脉导管未闭的情况,诊断指南上说明只有早产儿才需要及时处理,但足月儿是需要出现相关临床症状才需要作出处理,结合原告进入的新生儿科临床表现,动脉导管未闭不需要处理,出院时已建议患儿家属带患儿到上级医院复查。肺炎的问题,x医院称其新生儿科接收原告以后已经积极的处理,治疗是及时的,原告确实需要转科,但并不是需要急诊转科。
之所以将原告放在复诊台上,是因为有另一个比原告病重的小孩,必须马上抢救。原告也一直有医务人员在治疗,原告母亲羊水三度污染,是原告肺炎高发的诱因。被告提交《实用新生儿学》及《新生儿重症监护医学》著作,拟证实原告动脉导管在一年内未闭合是正常现象,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该著作能否成为证据由法院核实,但认为该著作并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经本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是否对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本院已对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告知双方。
四、庭审意见
原告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在x医院出生且存在动脉导管未闭的情况,被告x医院提交相关医学著作拟证实婴儿动脉导管在出生后一年内未闭合属于正常现象。本案中,经本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在该情况下,本院认为应按照证据规则由被告x医院对陈某1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与陈某1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x医院虽然提交相关医学著作,但该医学著作系学术认知,并不存在普遍性、绝对性、针对性,故该证据并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据,在被告x医院不申请鉴定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推定被告x医院承担该起医疗事故的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向原告陈某1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98.4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