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4日,李某某因子宫脱垂入住被告医院。2018年5月16日,该院为其行“经腹腔镜辅助阴式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分离术+残端高位骶韧带悬吊术+前后壁修补术+会阴陈旧性裂伤修补术”。该院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2018年5月16日术后出现右侧臀部及下肢后外侧疼痛,经该院给予对症治疗半月,患者自诉疼痛等症状未见明显好转。
6月5日行“腹腔镜探查术”,术中拆除右侧高位骶韧带悬吊缝线,术后疼痛未见明显减轻,转上级医院治疗,签字办理出院手续。该院所出具的出院证显示:“出院诊断:1,残端高位骶韧带悬吊术后疼痛;2,盆腔脏器脱垂术后;3,2型××。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感染;2、院外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转北大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4、不适随诊。”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是被告医院手术损伤了右下肢神经,造成了李某某现在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出诉讼请求:要求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邮寄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026.31元。
三、医方观点
鉴定意见书,未综合评判医院的医疗行为及李某某自身身体状况,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不恰当,责任应当降低,李某某系××进入我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也针对李某某下肢进行按摩缓解压力,采取了预防压力性损伤措施,李某某患病16年余,存在右侧坐骨周围软组织水肿,椎间盘膨出、变性及周围软组织水肿,也是诱发右胫神经性损伤的高危诱因;李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部分无法律依据,部分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李某某过高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一)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膀胱截石位对右下肢压迫时间过长,没有定时变更体位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右胫神经损伤,导致右下肢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完全原因。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规定,为八级伤残。
(二)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存在诊疗过错,李某某病情变化与之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原因力。(三)x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是正确的,相关检查符合临床规范,不存在诊疗过错,李某某病情变化与之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原因力。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43713.1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