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0日23时09分,赵某某因患病入被告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告x县中医院首次病历诊断为:(一)中医诊断为:感冒(风寒感冒);(二)西医诊断为: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呼吸困难原因?1)重症肺炎?2)多器官功能衰竭?3)、病毒性脑炎?4)、感染性休克?5)、其他?。
被告x县中医院于2019年3月11日1时41分确定如下诊疗计划:行三大常规、儿科生化、电解质等相关辅助检查;2、予以头孢曲松钠、甲强龙抗炎等对症治疗;3、中医治则治法:辛温宣肺化痰止咳(暂不给予)。2019年3月11日02时03分,赵某某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形,自主呼吸消失,被告x县中医院决定将头孢曲松钠改为头孢哌酮舒巴坦加强抗炎治疗。
2019年3月11日02时30分,赵某某出现呼吸困难加重,被告x县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进行了简易气囊辅助呼吸。2019年3月11日02时40分、02时50分,被告x县中医院对赵某某进行了两次肾上腺素0.5mg静脉注射,赵某某仍旧无法自主呼吸,赵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03时05分被临床确诊死亡。
二、患方观点
在被告x县中医院的病历中,被告x县中医院明知赵某某表现为呼吸道感染的症状、呼吸困难,却没有提前告知赵某某以及二原告没有呼吸机。在赵某某呼吸困难、病情加重需要进行抢救时,被告x县中医院才告知赵某某的亲属建议转院。
由于赵某某当时病情严重无法进行转院,进而导致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x县中医院在对赵某某进行治疗并导致其死亡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除未提前告知赵某某家属没有呼吸机从而延误了治疗外。
三、医方观点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我院最多承担30%的责任。原告诉求的殡葬费用应当包括在丧葬费用中。原告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以合法的票据为准。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费应考虑为15000元为宜。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应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的总费用乘以30%,然后再加上精神损失费15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尸检结果
赵某某符合小叶性肺炎猝死。
五、鉴定意见
患儿赵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既有医方过错原因,也存在患儿自身原因,综合双方原因力的大小,应认为医方过错原因是导致该后果的次要原因,患儿自身原因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x县中医院对患儿赵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门诊、抢救处置存在缺陷,告知不充分),该过错与患儿赵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后果的次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赵某某因患病入被告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并结合本案被告x县中医院对赵某某的治疗病历记录,由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原告所应获得的赔偿费用为医疗费300元、死亡赔偿金631840元、丧葬33976元、鉴定费225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690116元,由被告x县中医院赔偿40%,即为276046.38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应赔偿296046.38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县x中医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96046.38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