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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放疗部位照射剂量过高,引起肿瘤病人皮肤严重照射损伤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421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7721日,原告经过诊断“左胸壁占位”入住被告x区中医医院肿瘤科。在超声波引导下行体表肿物刺术,术后病理提示纤维瘤。2017815日全麻手术,2017825日出院,术后病检:梭形间叶源性肿瘤。2017912日,被告考虑低密度恶性纤维粘液性肉瘤,诊断术后转入肿瘤科行放疗,由门诊将原告以“左侧胸壁梭形间叶源性肿瘤”收住入院。

后原告又因被告诊断“左侧胸壁放射术后液化感染、左侧胸壁放射性皮炎”三次入院接受被告放射治疗。201833日行“左侧肋骨内固定取出+左侧胸壁慢性溃疡修复术+局部皮瓣转移术”。2018919日原告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自2017721日起,先后五次入住被告医院治疗。但治疗结果导致原告“胸廓不对称,左胸壁可见散在数条和手术愈合疤痕,局部触痛(+),左侧胸壁局部稍塌陷或隆起,根本原因在于术后放疗适应症牵强,同时放疗风险,被告却未在放疗前知情同意书中向原告明确逐条详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国家肿瘤治疗相关管理条例,无规范放疗病例文书、无放疗照射靶区的范围、无皮肤损伤诊疗过程记录等重要原始数据。

放疗照射剂量与原告“低度恶性纤维粘液肿瘤”不符,同时照射靶区又有金属钛板,导致实际照射皮肤剂量过高引起皮肤严重照射损伤。放疗皮肤损伤是可预见并发症,被告在多次放疗过程中缺乏及时、准确和有效的处理方案及会诊讨论。原告皮肤损伤是被告放疗导致的严重并发症,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极大痛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6,0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0元、护理费10,2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15,096元;2、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35,864元;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医方观点

原告在我院住院的事实认可,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费用。但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开庭进行核实。

四、鉴定意见

201889日,2019927日,x医学会及其上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均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20514日,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术后存在可能复发的危险因素,符合放疗适应症。但院方存在未尽到高度医疗注意义务,询问病史不仔细,病历书写欠规范,放疗风险评估不足,不能排除放疗部位照射剂量过高,导致左侧胸部放射性皮炎,局部渗出坏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可诱发或加深病情发展,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的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20%。

五、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海某某按鉴定意见书所载明的被告x区中医医院过错参与度20%主张相关费用,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海某某另行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区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海某某医疗费12,350.77;住院伙食补助费6,720;陪护费8,400;营养费580;交通费1,400;误工费13,892.65元,合计43343.42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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