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5日,孕妇冯某因孕10周+至x总医院建表产检,早孕期曾因空腹血糖7.73mmol/L诊断糖尿病合并妊娠收入该院应用胰岛素调整血糖,此后在该院例行产检。2017年7月11日,冯某因“停经39+5周,发现血糖异常7个月”于2017年7月11日入院待产,入院时无明显下腹痛及流血流水。2017年7月15日17:13侧切助娩一男活婴,即本案原告许某,娩出时发生肩难产,后诊断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
二、患方观点
x总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导致许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肌肉撕裂伤、胸锁乳突肌血肿等严重损害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许某的诉讼请求。我院对许某之母冯某在我院的诊疗过程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规范,许某的损害后果是因为肩难产导致,属于分娩的并发症,非过错行为导致,故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5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主要内容为:经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可能存在得不出明确鉴定意见的风险。2019年8月8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主要内容为:经我中心再次审查送检的鉴定材料,同时结合冯某住院对比表,我中心鉴定人分析讨论后认为:送检的现有鉴定材料中,缺乏病程记录、产房临产记录单、催产素引产观察表、胎心监护图等病历材料,分娩前的诊疗行为无法评价。故因鉴定材料完整、不充分,终止该鉴定。
五、医疗过错分析
2017年7月21日,许某家属至x总医院复印病历,x总医院为其复印96张病历。2017年8月30日,许某之母冯某与x总医院共同封存了其在x总医院本案有关病历原件共计117页整,封存期限为一年。双方均表示,x总医院工作人员曾于2017年9月某日电话联系冯某要求共同解封上述封存病历原件,但冯某未予配合。
后x总医院自行解封病历。经询,x总医院称,其单位病案室出于病历管理向医患办提出病历原件归档的相关建议,在其工作人员两次联系冯某到场共同拆封病历,但冯某均未配合,后其工作人员自行拆封,并将启封的病历原件送入病案室归档处理。许某方则表示,x总医院以病案管理为由拆封病历不是合法理由。
六、庭审意见
实践中,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较为困难,由于涉及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知识,患方对医疗机构诊疗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往往通过申请鉴定完成。但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需要真实、充分的鉴定鉴材为前提。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医方曾于2017年7月21日为患方复印了本案部分病历,后于2017年8月30日共同就本案117页病历原件进行封存。后,医方单独启封。其虽表示出于病案管理规定,需要归档病案原件,但其在患方未配合的情况下,亦未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证明进行封存管理。
涉诉后,医方已无法证明启封后的病历原件与当时封存的病历内容完全一致。且经双方比对,与封存记录还存在差额页码100余页;其中关于医方病程记录、产房临产记录单、催产素引产观察表、胎心监护图等重要病历材料因患方不认可,且医方无法证明其属于双方曾封存的病历中的内容,故导致两家鉴定机构对本案相关鉴定委托予以退回。
本案中,x总医院的上述擅自启封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破坏了已封存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性质上属于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据此,本院推定x总医院有过错。x总医院擅自启封病历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病历管理规定,且最终导致医方过错所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无法做出,构成证据妨碍,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医方负担。
尽管x总医院申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陈述,但未能达到减轻其责任的证明力。故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医方存在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证据,本院认定医方对此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对许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总医院支付原告许某医疗费281649.16元、交通费3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住宿费924元,合计318565.16元。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