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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注意血液肿瘤化疗前血小板降低,致患者脑出血后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454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8210日患者薛某某诊断为急性白血病、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2级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613日,经管医师告知患方,目前给患者行化疗是最佳时机,614日下午2点患者开始了以:吉西他滨、阿糖胞苷、阿柔比星为主的化疗。3点左右患者开始出现口唇及牙龈出血伴头晕眼花、心慌心悸等症状。

1840分左右,在用化疗药物期间,患者解完大便后(未解出大便),突然出现神志不清,急诊行颅脑CT示:左侧额顶枕叶、胼胝体压部右侧多发病变,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室积血,合并脑疝形成,考虑与白血病相关。于当天2035分转入综合ICU6161316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医方观点

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0余年。患者步入病房,步态正常,心肺检查无阳性体征,肝脾肋下未触及。入院后完善实验室检查,异常白细胞形态检查:原幼稚细胞82%,提示为急性白血病。2018613日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彩色图像分析:髓片见白血病细胞,占94%;此类细胞大小不一,类圆形,核圆形或类圆形或不规则形,染色质细致疏松,核仁显隐不一,胞浆内可见少量颗粒;巨系增生活跃,血小板散在少见。结合免疫分型诊断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1)。

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614日给予地西他滨+阿糖胞苷+阿柔比星联合化疗及止吐水化碱化等处理,化疗第一天,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脑疝形成,考虑与白血病相关。当天血常规白细胞计数251.32×109/L,血红蛋白108g/L,红细胞3.22×1012/L,血小板计数19×109/L,单核细胞无法测出,随即联系会诊及转综合ICU,于2018616日抢救无效死亡出院。

此外,地西他滨在白血病治疗中属于自费药品。我院血液内科一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未有薛某某家属反映患者病情变化。无使用血小板低禁用药物的情况,且使用符合治疗规范并向患者家属充分交代了药物的毒副作用及使用后果。患者突发脑出血主要与年龄大、长期高血压和白血病数量极高浸润脑组织破坏血管有关。我院对患者薛某某的诊疗活动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三、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具有化疗指征,无明确禁忌症,发热及血小板减少并非为“急性非淋巴细胞型白血病”化疗的禁忌症。医方在化疗前并未告知患者家属白细胞上升、血小板下降的情况,未取得患方同意进行化疗,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诊疗告知义务的过错。在医方送检病例中未见患者使用化疗药物后出现病变反应或报告当班医师如何处置记录。医方存在未尽到诊疗告知和注意义务的过错,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推定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

酌定由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作为患者的女儿,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82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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