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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上消化道穿孔先后行三次手术,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584人看过

【摘要】原告以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收住被告x市中医院,先后行三次手术。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对疾病的严重性、复杂性、手术高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的危害性和后果等认识严重不足,考虑患者自身严重疾病作用,x市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合计330152.10元。

原告诉求

原告于20151014日因上消化道穿孔在被告x市中医院急诊行胃肠道穿孔修补术,术后胃肠造影提示不全性梗阻。2013113日胃镜提示胃腔内大量血液残留,十二指肠球部重度畸形。2013123日经会诊诊断为wenicke脑病。

由于消化道不全梗阻经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原告于20151215日再次行胃大部切除+ROUX-EN-Y胃空肠吻合术,术后出现发热,经会诊后医生考虑胃大部切除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原告于2016111日转x医院治疗,入院后当原告再次出现胃肠道出血并伴有失血性休克的情况下,于2016317日行肠瘘切除肠吻合,胃部分切除胃肠吻合口切除重建+腹腔脓肿冲洗+肠粘连松解术,其后原告逐渐康复并于2016415日出院。

.医方观点

原告的病情是基于自身原因所致。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比例均有异议。

三.鉴定意见

患者方某某目前损害后果中大约稍多于2/3的远端胃、部分十二指肠球部缺损是其疾病本身治疗需要,与医院无关。而患者目前存在的近端约1000px左右空肠缺损、腹腔广泛粘连(含肠粘连)和wernicke脑病后遗的上下肢周围神经源性损害与x市中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患者自身严重疾病作用,x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目前存在的上述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患者方某某目前后遗近端约1000px左右空肠缺损的损害后果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评定总则和(三)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综合评估x市中医院在患者该伤残等级中的过错参与度大约为65%-75%左右为宜,具体由法庭裁决为准。其余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等级。

四.律师意见

患者方某某因自身患十二指肠球部多发性溃疡伴瘢痕性幽门梗阻,急性胃穿孔,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先后行三次手术,切除了远端胃大部(大约稍多于2/3)、部分十二指肠球部和近端约1000px左右空肠。经出院后16个月的康复,造成患者大约稍多于2/3的远端胃缺损、部分十二指肠球部缺损、近端约1000px左右空肠缺损、腹腔广泛粘连(含肠粘连)和wernicke脑病后遗的上下肢周围神经源性损害之损害后果。

五.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方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30152.10元。

【相关素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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