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9年9月19日中午,杨某某在推助力三轮车调转方向时不慎跌倒在公路边,杨某某急呼被告x市第九人民医院出诊接回。被告初步诊断为:1、脊髓损伤并四肢不完全性瘫痪;2、第1胸椎骨折;3、右侧胸腔积液;4、强制性脊柱炎。杨某某住进被告医院10天后,2019年9月28日,被告医院建议杨某某后路胸椎手术切开减压钉棒系统内固定术。2019年9月28日20时,医生将杨某某送入手术室。
家属在外等候,但是医生对杨某某进行全麻插管后,才出来告知家属,因为手术器械不合格,不能做手术。原告在手术外等患者出来,但是等到了差不多晚上12点,医生才将患者杨某某送出来,原告当时发现患者杨某某整个人的状态非常差,比进入手术室前的状态差很多。到了29日1时左右,患者杨某某出现昏迷,家属央求被告医院进行抢救。凌晨3时,医院告知家属,杨某某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杨某某去世后,家属都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但被告对该事件不理不顾。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555920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17992.5元;3、丧葬费39756元,上述费用合计613668.5元、被告按10%的比例赔偿61366.85元。尸检费用16500元,鉴定费8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要求赔偿的金额为116646.85元。
三、医方观点
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等病情变化加重,原因不排除脊髓损伤水肿平面上升影响呼吸肌致呼吸困难;个体差异导致麻醉后并发症;胸腔或心肺部疾病突然变化引起。
患者有手术及麻醉适应症,但由于个体差异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风险及并发症,麻醉前会告知患者及家属相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经调查,我院在麻醉过程、麻醉用药、复苏过程及出现病情变化后抢救等方面均按照相关的操作方法及诊疗常规进行,相关用药也未超出药物规定用量范围。
四、尸检结果
杨某某符合冠心病并心肌梗死致死(心源性猝死);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所见,杨某某背部、颈前区皮下组织广泛性出血,第1胸椎骨折,没有明显错位压迫脊髓征象,镜下脊髓未见有出血。单纯胸椎骨折,不足以导致死亡。但杨某某高位第1胸椎完全性骨折,在不当的体位活动时有可能对颈髓的刺激或疼痛以及麻醉都可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
五、鉴定意见
x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对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过错;该医疗行为过错与‘杨某某冠心病并心肌梗死致死’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作用参与度约为10%。
六、庭审意见
1、死亡赔偿金555920元(34745元∕年×16年);2、被抚养人生活费17992.5元(21591元∕年×5年÷6);3、丧葬费39756元(6626元∕月×6个月);4、尸检费用16500元,以票据为凭;5、鉴定费8780元。以上各项损失总计638948.4元,根据前述认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894.84元(638948.4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九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莫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尸检费用、鉴定费总计68894.84元。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