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2日,涂某因“反复青紫块约5月,加重2天”入住市儿童医院,门诊资料:血小板221*109/L。诊断:(1)凝血机制障碍,血友病?(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诊疗计划:完善各项检查(血尿常规、凝血象、肝功能、胸片、心电图等);对症处理(止血敏止血、生脉注射液活血化瘀);诊断明确后输凝血因子。
入院后即给予Vit C、止血敏、生脉注射液静滴。10月2日,皮肤有青紫瘀斑出现,但无新瘀斑出现,瘀斑中有硬结,压之不褪色,检查结果回报,凝血因子Ⅷ因子6.99,低于正常水平,故提示血友病甲可确诊。10月7日出院。
1996年10月6日医方对患者进行凝血因子检查,报告结果凝血因子Ⅷ6.9%,医方确诊为血友病甲,10月7日出院。1996年12月31日市儿童医院以患者“确诊血友病2月余,上嘴唇出血8天”收入院,入院前在当地医院输A型血及第8因子,患者伤口仍渗血不止。1997年1月5日患者情况好转出院。
2009年1月2日患者因“髋关节扭伤致左髋关节肿胀疼痛,大片瘀斑”再次入住市儿童医院,初步诊断:血友病甲,左髋关节血肿。院方予以输入A型冷沉淀和康思平等治疗,2009年1月8日患者出院。
2016年患者被x1医院确诊为血友病乙。x2医院乙型血友病基因检查报告单示:受检者检测到F9c.724—1G>C半全剪切突变。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误诊,此后至今的19年里,涂某一直遵照市儿童医院的诊断结果定期补充凝血8因子,然而身体状况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过段时间更是出现了下肢无力等症状,后来严重到生活无法自理的程度。因市儿童医院的一次误诊,涂某长年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给涂某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给涂某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市儿童医院对此存在明显过错。
诉讼请求,被告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涂某各项损失共计1,363,899.59元,其中医疗费316,665.62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83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误工费566,168.40元、残疾赔偿金11,982.4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77,794元、营养费200,000元、交通费5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8,657.40元。
三、医方观点
涂某与市儿童医院存在诊疗关系是事实,市儿童医院对涂某所诉请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超出了现行法律规定范围,也超出了鉴定意见的合理范围,市儿童医院最多向涂某承担误诊造成的80%的赔偿责任,对于涂某所造成的残疾仅承担10%的责任,涂某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均超出了法律和鉴定意见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
四、鉴定意见
市儿童医院在对涂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院方对被鉴定人误诊以及后期的误治应负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80%—90%。市儿童医院的误诊导致误治疗对患者髋关节畸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负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20%。涂某右髋关节畸形构成九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诊断错误。院方在患儿第一次入院治疗时只检查了凝血因子Ⅷ(凝血因子Ⅷ因子6.99),而未检查凝血因子IX,就诊断患儿为血友病甲;患者第二次住院(1996年12月31日)前“因上嘴唇出血不止8天,在当地医院输A型血及第8因子,患者伤口仍渗血不止”的情况下,院方未对患儿的凝血因子进行复查。对患儿存在误诊。
2、误诊延误患儿治疗。患儿在1996年10月2日入住市儿童医院后,由于被院方诊断出“血友病甲”,其后多年一直输注凝血因子Ⅷ,直到2016年被x1医院确诊为“血友病B型”,延误了患儿的治疗。
六、庭审意见
1996年10月、12月、2009年1月,涂某在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涂某与市儿童医院形成医疗关系。据鉴定意见,结合涂某受误诊疾病影响造成其23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本院认定市儿童医院对涂某误诊误治应承担90%的责任比例;对其髋关节畸形应承担15%的责任比例。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市儿童医院应赔偿涂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儿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涂某各项损失共计595,95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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