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药物适应症不明确且存在禁忌症,造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56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531430分许,牛某某的女儿拨打xx市第二医院急救电话,以“家中老人摔倒”为由要求“120”救护车至x小区接诊病人。1450分左右,xx市第二医院救护车到达牛某某家中接诊牛某某至医院检查治疗。1510分左右,进入xx市第二医院抢救室。

1550分左右牛某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1557分患者呼吸心跳恢复,待生命体征平稳后,1603分转ICU治疗,1632分再次突发心跳骤停,紧急抢救治疗后1634分自主心跳恢复。后与1723分、1748分、1807分再次停搏,最终于1835分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

经原告向x市医患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与被告医院未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市第二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直系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和误工费、复印打印费、x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以上共计赔偿金额584750元。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急诊科医生结合牛某某的病史及查体,安排牛某某行头颅、胸部CT、腹部CT检查以明确病情,符合诊疗常规并无不当。同时被告医院急诊科医生告知原告:牛某某目前病情不明,需待进一步检查明确后方可安排收住相关科室治疗。被告医院急诊科医生根据急诊危重病人抢救流程进行操作,完善相关检查,明确病情后,按专科将患者收治到相关科室并无不妥,故原告所提“强行留在抢救室,不让其入住心血管内科”实属无稽之谈。

牛某某有外伤史,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此事实,而原告却避重就轻,只字不提牛某某入院前几天坠床导致头部、胸部受伤这一事实,也不提其拨打急救电话的初衷为牛某某摔倒要来院检查治疗这一诉求,捏造了牛某某入院就诊情况。且牛某某在家中受伤,原告未及时带牛某某到医院就诊,而是让其自行卧床休息,通过原告的表述很明显可知原告对牛某某的病情不够重视,耽误了其最佳的诊疗时机。

牛某某病情危重,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反复向原告告知牛某某病重、病危。因牛某某有头部外伤,查体可触及枕部头皮血肿;牛某某头颅CT临时报告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且牛某某受伤后神志进一步转差,出现神志模糊状态,考虑与脑外伤有关,基于上述原因被告医院急诊科医生使用1单位“白眉蛇毒血凝酶”静脉注射止血治疗,行预防性用药。1单位“白眉蛇毒血凝酶”静脉注射符合用药剂量要求。

客观检查报告证实牛某某存在心、脑、肺、肝、胰腺等多器官病变,被告医院急诊科医生也告知了原告牛某某病情严重,涉及多学科疾病,需收住ICU治疗,并且下了病重通知,有原告亲笔签名的病危、病重通知书为证;原告亲笔签名无法伪造,客观检查报告亦无法伪造,原告所说“无任何诊疗依据及未告知用药情况下肌注大剂量白眉蛇毒凝血酶”及被告医院伪造牛某某病情危重无任何依据。

答辩人记载的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不存在隐匿、伪造病历的情况。主/代诉是根据患者或患者家属对病情描述进行的归纳总结,急诊科医生始终按照客观、真实的原则予以书写抢救记录,并遵循《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予以记录,病危、病重通知书有原告亲笔签名,不存在伪造。

被告医院对病历管理十分严格,并实施了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每位患者每次住院病历只有入院时的主管医生经病历管理部门批准授权才有权修改,其他医生对患者既往病历只有调阅权并无修改权,且所有操作系统均留有痕迹。

四.鉴定意见

患者自身存在多器官病变,此次起病急、进展快,在临床上救治困难,医疗机构的不足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牛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不足:1、患者急诊入院后医方未完善心电图、急诊全套、凝血四项等检查;2、患者有脑梗病史,根据药品使用说明书,有血栓病史者禁用白眉蛇毒血凝酶。医方使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依据不足,不排除使用白眉蛇毒血凝酶促进患者血栓形成、心肌缺血、心律失常可能;3、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时,观察不严密,病程记录不详实。

六.庭审意见

牛某某在xx市第二医院就医治疗过程中,xx市第二医院存在医疗不足,造成牛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依据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xx市第二医院应对牛某某死亡后的相关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法院判决,xx市第二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086.07元。

【相关素材】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