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5日,患者郭某某(年龄68岁)以“间断头晕2天”为主诉入住被告处,于2019年9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3天。出院诊断:1、急性心肌梗死;2、后循环缺血;3、慢性萎缩性胃炎。出院医嘱:转往上级医院治疗。患者郭某某在上述住院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3184.92元。2019年9月28日,患者郭某某在x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1193.9元(627.2元+281.1元+285.6元)。患者郭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去世。
二、患方陈述
2019年9月25日,原告亲人郭某某因2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伴头部昏沉感、心前区不适、反酸、烧心等症状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以头晕待查将患者收住入院。住院后,被告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其中心电图显示患者窦性心律不齐,ST-T改变,但是被告却没有引起重视,按照胃炎给予患者药物治疗。
9月27日下午,患者出现胸痛,18时07分心电图显示:可能是急性心肌梗死,被告让患者口服速效救心丸。之后,被告于20时32分和20时35分又对患者做了心电图,结果还是显示异常心电图,但是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9月28日上午,患者症状加重,被告多次心电图检查,结果都是异常心电图,心肌梗塞。
家属要求被告立即给予救治,但被告告知他们医院不具备救治条件,需转院治疗。9月28日上午,患者在转院途中生命体征消失,被宣告死亡。患者死亡后,原告等人悲痛万分,原告等人认为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被告同意该鉴定意见。既然是同等因果关系,赔偿原告的各项数额依法应当按双方各承担50%责任计算,不应按被告承担60%计算。诉讼费和鉴定费,因双方为同等责任,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要求于法无据。
四、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故被告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如下:1、医疗费4378.82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患者郭某某共住院3天,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3、护理费385.11元,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128.37元/天,计算3天;4、营养费60元,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3天。
5、死亡赔偿金410411.64元。患者郭某某死亡时年满68岁,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的标准计算12年。6、丧葬费32074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148元/年的标准,计算6个月;7、交通费1000元,结合本案事实,予以酌定;
8、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0元。九、鉴定费17000元,有发票为证。上述一至七项费用为448459.57元,由被告按照50%比例赔偿三原告,即被告赔偿224229.79元。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67000元,由被告赔偿给三原告。被告应赔偿三原告的费用共计291229.78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91229.78元。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