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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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中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581人看过

一.原告陈述

原告以xxx号房屋及土地作为办公经营场所,长期合法经营货物运输业务。被告为推进x高铁建设征收原告房屋, 2019219日原告房屋被拆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生效至今,被告没有给予原告任何赔偿。另,法院查明:因原被告双方对评估机构选定未能协商一致,被告至今未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屋内财产损失为四、五万元。

.原告观点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因2019219日违法拆除原告位于xxx号房屋赔偿原告800万元(金额暂定,具体待评估鉴定后变更确定);本案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房屋征收补偿只能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答辩人只能根据原告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予以认定并补偿。原告讼争的补偿,无事实依据。原告房地产权证明确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714.89平方米。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也明确其占有的建设用地属“批而未供”,在被告公告征收决定后,仍未补办土地出让的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原告对补偿认定和标准存在争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未予按时补偿的原因在于原告不配合。根据x市中级人民法院x号判决书,答辩人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与原告先应商定评估机构,才能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由于原告对评估机构的选定不予配合,导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工作无法推进。其他事项待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后再予答辩。

综上,答辩人只能根据原告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用途,按公告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原告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证据

证据一证明原告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证载建筑面积为714.89平方米,对房屋实地测量,并对相关附着物予以登记造册。x号《x区人民政府关于x运输公司地块土地性质认定的意见》、x号《关于x运输公司地块土地性质的复函》。其他材料(工作记录、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送达通知的照片、工作联系单)。证明:答辩人按照生效判决与原告商定评估机构被拒绝,导致无法推进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屋内财产清单、光盘、情况说明。证明拆迁前,已经有拆迁公司对室内物品进行了搬迁,且摆放在原告指定的地方。

五.庭审意见

原告的赔偿请求主要分为房屋损失、土地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潢损失、附属物损失及屋内财产损失。关于房屋损失、土地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潢损失、附属物损失,本院x号行政判决已经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需要对上述征收补偿问题重新进行处理。原告如对被告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另行依法寻求救济。

受本院x生效行政判决所羁束,本案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向其支付上述赔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仅涉及违法拆除的屋内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对屋内财产,被告主张原告已将清单中的财产领回,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屋内财产损失为四、五万元,本院结合相关物品的市场价值,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屋内物品损失4万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xx运输有限公司屋内物品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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