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高某因腹痛至被告x市人民医院急诊,注射吗啡后就回家了。次日早晨,高某再次腹痛难忍,送至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死亡。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的情况下,未请相关科室协同会诊,缺乏必要的鉴别诊断,被告医院未及早明确诊断及使用吗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某的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的治疗。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37514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胆管炎,腹痛待查,吗啡,掩盖病情
一.原告诉求
2018年8月7日凌晨1时50分,患者高某因腹痛由家属送至被告x市人民医院急诊。经检查后接诊医生告知患者病情并不严重,挂水治疗,注射吗啡后就会好。家属要求住院治疗被拒绝。高某注射完吗啡后感觉疼痛减轻,输液结束后就回家了。
2018年8月8日早晨,高某再次腹痛难忍,家属将其送至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感染性休克、胆总管结石伴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告病危。x市第一人民医院立即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术。高某术后在重症医学科治疗23天,终因错过最佳救治时机,于2018年8月31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我院对高某的诊疗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对高某的死亡起到次要原因,最多只是轻微因素。我院虽未告知高某患的是胆囊炎和胆结石,但从当日的用药记录可见给予了头孢抗炎,而急性胆囊炎、胆结石的治疗原则主要是抗感染,因此我院在用药中两方面均已兼顾到,事实上高某的症状也是趋于缓解的,我院的过错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且该项过错与高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2018年8月7日,高某在我院治疗只有几个小时,期间我院虽未组织相关科室协同会诊,但胆囊炎和胆囊结石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通过会诊诊断出了胆囊结石和胆囊炎,在医疗上也是无法预知会发生急性化脓性胆管炎。因此我院未组织相关科室协同会诊的过失,仅仅对高某的死亡起到了轻微原因。
高某从我院离院后,第二天就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未延误治疗时间;高某的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自身病情的凶险,是自身疾病的迅速进展演变所致,我院仅愿意按照轻微原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过错分析
高某因腹痛在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的情况下,未请相关科室协同会诊,缺乏必要的鉴别诊断,导致没有及早明确诊断。在高某病因没有明确诊断,且没有使用吗啡的明确指征的情况下,给予高某使用吗啡,导致高某疼痛得以缓解,但也有可能会掩盖高某的真实病情及症状,对后续治疗造成一定的影响。
影像学支持诊断胆囊炎急性发作、胆结石,被告医院未告知患方胆囊炎、胆结石的病情。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情凶险,进展较快,被告医院未及早明确诊断及使用吗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某的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的治疗。
推断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感染性休克、继发肝肾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情凶险,进展较快,死亡率高;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以及该疾病迅速进展演变所致。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五.律师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漏诊的过错,延误了高某病情的最佳发现和治疗时机,且被告医院违规使用吗啡,掩盖了高某的真实病情,最终导致高某死亡。被告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经原告申请,x市医学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因此,对于x市医学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酌定被告医院对原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法院判决,x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高某医疗损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75143元。
【相关素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