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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又一例因涂改病历,导致推定医方承担70%责任的案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937人看过

患方陈述

2015629日。原告的儿子赵某某入住x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有“左侧胸壁结核”,201578日,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赵某某进行了“左侧胸膜剥脱术、左侧胸壁结核灶清剥脱术”,2015721日赵某某出院。729日因赵某某高烧不退,病灶部位肿胀,当天入住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83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诊断为“左侧胸壁恶性肿瘤,免疫组化结果支持PNET(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并接受化疗治疗。

为挽救儿子年轻的生命,原告带着儿子赵某某先后在x市第三医院、x肿瘤医院、x总医院、x市第四医院求医治疗,因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误诊及错误的手术治疗,耽误了赵某某的最佳治疗期且无法后续手术,赵某某于2016720日不治身亡,年仅16周岁,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患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行为不仅仅延误了患者治疗,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患者的病灶,导致恶性肿瘤爆发式增长,加之术前和术后没有进行相应的化疗措施,术中没有进行冰冻和病理检验,从而导致患者加速死亡进程,丧失一切治疗机会。从目前被告的病志来看,一半表现为为患者采取的是结核剥脱术,而另一半病志表现为为患者采取的是肿物剥脱术。病志内容相互矛盾。

结合x医学院李某某教授庭审中向法庭所做的陈述,可以证明医院知道是肿瘤后,重新书写的病历,患者家属的签字都是结核灶清术,没有患者签字的医院给改了,由此可见,医院存在大量篡改病历的事实。结合被告的病历中手术记录来看,该手术记录总计为八行,患者患有恶性肿瘤,但被告全部的手术记录只有这一点内容,而且,从手术记录中显示,左胸壁肿物待查,结核?肺占位?术式:左胸壁肿物切除术,局部胸膜剥脱术,局部肺切除术。从上面的内容可见,该手术记录明显是被告篡改过的,并不是手术时的原始记录。

接下来表述为,切开皮下及肌层,入脓腔清除坏死物,部分为鱼肉状,切除破坏肋骨……从现有的证据看,患者出院后一周,高烧不退到x医大一院住院,经该院放射科三维彩超检查,清晰可见,患者的肋骨病灶处并没有完全切除,该事实x鉴定中心也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告的病志与客观事实不符,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患者当时留有影像的部分,可以证明当时的术后情况,而其他没有留有影像的地方,无法证明被告所做手术后的具体情况,即病灶有多大,切除创面有多大,除了肋骨后,切除后是否还有残留,目前从病志上无法还原客观情况。

因此,鉴于被告篡改病历,行为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原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存在百分之百过错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3354.47元、护理费278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50元、营养费9850元、死亡赔偿金274940元、丧葬费312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

.医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原告亲属赵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赵某某虽为传染性疾病医院,但该患者入院时的诊断并未明确诊断其为胸壁结核病,无论是在病案记录、手术记录还是在出院记录中都注明“左胸壁肿物性质待查”。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为明确患者的真实病因,经与患者及原告沟通,需要通过手术进一步诊断才能确定,原告遂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以手术的方式确定病理。

病理报告出来后,被告及时与患者及原告沟通并告知其不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建议去上级医院进行会诊。患者正是基于被告所作的前期诊疗过程及切片核查,才在他院迅速被确定为恶性肿瘤。即使未在被告处诊疗,患者去他院诊疗,若要查证明确真实病理,也需要同样的诊疗手段与过程。因此被告既不存在诊疗过错更谈不上误诊,原告方的损失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方出院时很快就将住院病志取走,被告为配合原告方及患者尽快确定病理,为其复印所有相关病案材料,并无伪造、篡改病历行为,不存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三、对于原告方所提到的各项赔偿,被告认为首先各项目要求的金额过高,其次,因其损失并非被告所造成,因此被告不应给予任何赔偿。

原告片面的引用了司法机构的分析说明,仅采用片面分析,并不能客观陈述真实的结果,也不能说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既然认可了鉴定报告,就应当以鉴定报告的结论为准。原告提出被告对患者的切片检查破坏了整个病灶,更不客观。每个切片检查,都需要也必然破坏原始病灶,原告没有证据表明此结果导致恶性肿瘤爆发式增长。

另外,只有在确诊为恶性肿瘤基础上,才能采取相应的化疗手段,患者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后已经离院,其后的诊疗均有其他诊疗医院进行。综上所述,被告在对赵某某诊疗过程中,既无过错也没有误诊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四.鉴定意见

x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患者赵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次要。

五.庭审意见

x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因果关系时,考量了六项因素(1)患者患尤文肉瘤/左胸壁原始神经外胚层瘤属于恶性程度高,预后差的肿瘤;(2)患者在被告医院入院前在外院诊断结核病,对被告医院诊断思维产生一定影响;(3)被告医院医疗过错;(4)被告医院医疗水准;(5)出院后患者及时通过外院会诊得以诊断和接受治疗;(6)缺乏尸检因素。

本院认为,上述因素中(2)(4)(5)(6)项不构成民事审判中减轻被告过错和减轻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患者入院前在被告下级医院接受3个月的抗结核治疗,病情未有好转,反而加重,才到被告处就医。入院后患者病史、症状、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均不符合结核病指标,被告作为专业结核病诊疗医院,根据其医疗水准,完全对患者的病情可以做出排除结核的诊断,或应建议患者到上级综合医院对肿物性质进一步鉴别诊断。

出院后患者自行到外院会诊接受治疗,已不能改变被告对患者做出的错误诊疗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有无尸检对被告的错误诊疗及造成的后果无影响。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诸多环节存在过错,致使患者被错误诊断,被错误施行术式,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使患者丧失赴上级综合医院接受最佳治疗方案的机会,造成患者父母终身遗憾和痛苦。

被告多处涂改、变动病历,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致使手术记录书写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手术过程的客观真相,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患者后续病情复发、死亡与其患有的恶性肿瘤特点有关,故本院认为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推定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7280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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