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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前未对肿物进行鉴别诊断,导致错误地选择了手术治疗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17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咳嗽咳痰2天,发现纵膈肿物1天,于20161228日在xx医院住院28天,入院诊断为纵膈肿物性质待查,胸腺囊肿?胸腺瘤?慢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原发性闭经。xx医院于201719日对杨某某进行左颈部淋巴结活检,回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于2017110日行纵膈恶性肿瘤切除术,术中冰冻回示:恶性肿瘤,考虑胸腺癌。2017125日纵膈肿物病理检查报告显示,考虑为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

杨某某于20171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慢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原发性闭经。后,杨某某于2017216日入住x院肿瘤医院,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原发纵膈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IIAXIPI评分0分);侵犯双侧锁骨上区及纵膈(12R4R3A6区)多发淋巴结;慢性支气管炎。

现杨某某认为xx医院误诊,开胸纵膈肿物切除术属根本性的误治,前纵膈物没有请相关科室会诊,违反医疗诊疗规范,手术知情同意没有手术者或上级医师签字,违反医疗诊疗规范,手术记录没有手术者签字,违反医疗诊疗规范,术前没有交代“替代疗法”,手术(开胸纵膈肿物切除术)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创伤,加速患者疾病的进展。

杨某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主要为胸廓畸形、术口瘢痕及“恶性肿瘤切除”手术造成的身心痛苦、经济损失,且耽误治疗使病情加重、恶化。xx医院认为杨某某所述损害后果主要与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关,并不是手术原因所导致,两者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

三、医方观点

患者杨某某,女,25岁,因“咳嗽咳痰2天,伴有发热”门诊就诊,行胸部CT检查提示纵膈肿物,为进一步治疗,于20161228日以“纵膈肿物性质待查”收入院。初步诊断:纵膈肿物性质待查等。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积极术前准备,向患者及家属进行术前风险告知。

2017110日在全麻下为患者行“正中开胸纵膈肿物切除术”,术中冰冻回示恶性肿瘤,考虑胸腺癌,术后恢复顺利,伤口愈合良好,顺利拔管,复查胸片可,术后病理会诊回报示考虑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需进一步化疗,顺利出院。出院诊断:恶性淋巴瘤(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等。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入院后医方初步诊断为纵膈肿物性质待查,胸腺囊肿?胸腺瘤?在鉴别诊断中考虑到淋巴瘤及胸腺瘤,是否需进一步定性诊断检查,如PET-CT及颈纵膈/前纵膈切开活检等,在无病理证实的基础上,认为淋巴瘤可能性不大,依据不充分。虽在病历中有手术前的术前讨论,但在术前讨论中的下一步治疗方案主要是肿瘤切除。上述情况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医方的术前讨论未见术者参加讨论及对该患者疾病的分析、诊治意见的记载,应存在不足。医方术前有手术名称、潜在风险等相关告知,但在可能存在其他治疗方法/替代治疗方案,医方告知不够明确,应存在不足。医方病历书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中无上级医生的签字,在手术记录中无术者签字等。

纵膈大B细胞淋巴瘤多发生在年轻的患者,中位年龄为35岁,60-70%为女性患者,均为纵膈肿块,无浅表淋巴结肿大,90%的患者有咳嗽、气促或胸痛。肿块活检/诊断性的手术对明确类型非常重要。

五、庭审意见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若无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本案中,经鉴定,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负有同等责任;无法明确评估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对杨某某病情加重、恶化等发生存在轻微的影响。

现杨某某、xx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不同意见,却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xx医院对杨某某在该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关于杨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拆除钢丝)、伤疤美容等费用,因其提出保留诉权,且目前尚未发生,故其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

杨某某要求xx医院赔偿其在xx医院就诊之外的损失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考虑到xx医院的开胸手术存在不足,且对杨某某的身体造成较大损伤,故本院酌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六、损失计算

1.医疗费,结合相关票据,本院对其在xx医院就诊的42712.29元予以确认;2.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本院酌情按照90日计算为10800元;3.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本院酌情按照90天确定为4500元;4.交通费,结合就医路程、次数及就医必要性,本院酌定为12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其在xx医院住院天数,本院对其中的2800元予以确认;6.住宿费,因其主张的住宿费用均产生于后续在其他医院治疗期间,本院对此不予支持;7.误工费,参照之前的收入情况,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3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xx医院的过错程度、杨爱朋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数额。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xx医院赔偿杨某某9600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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