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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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对孕妇结核病史未引起注意,最终导致产妇生产后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611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杨某2017711日婚检发肺结核,经CT检查确诊为双肺浸润肺结核。201815日因孕12+3周纳入高危管理,高危因素肺结核稳定型。2018122日,患者杨某首次到被告处产检,医师询问患者杨某回复已服药、治愈后,未予特殊关注。孕期在被告处产检6次。

 

529日,患者杨某再次至被告处就诊,未诉特殊不适。医师对其检查、询问后,患者杨某只行心电图检查后未转回就诊处。5305时左右,患者杨某出现流血伴下腹痛。635分,患者方自找担架并自行将患者杨某送至被告产科过程中摔倒并在被告食堂门口自娩一女活婴。650分左右,被告产科接报后立即组织抢救小组前往抢救,经紧急处理后用平车送入产科急救,分娩女婴综合处理后转入新生儿科治疗。

 

患者杨某急诊收住产科,予及时联系输血科输血,联系心内科、ICU急会诊。因患者杨某病情危重,家属知情同意后于947分转入ICU加强监护治疗。1825分在全麻下行腹部探查术+子宫次全切除术。2144分术毕转回ICU。入科时即发现患者杨某心跳骤停,心电监护示无心率检出,经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治疗处理,因抢救无效于2253分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意见尸体解剖检验提示:患者杨某死亡原因为分娩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严重肺结核导致术后突发性心力衰竭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xx市人民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杨某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x市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0%左右。

 

【庭审意见】被告在患者杨某整个产检过程中,对其结核病史未引起足够注意,未详细询问治疗过程及停药原因,未行相关检查,无相关记录,客观上使患者杨某丧失尽早、及时干预治疗的可能性,其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联,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患者杨肺结核病变严重,65%左右的肺组织受损累及肝、肾、甲状腺、卵巢、脑垂体等多个重要器官,其严重的自身疾病是造成早产、分娩后大出血及死亡的根本原因,为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对患者杨某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25%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7440元、丧葬费13009.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0750元,共计211199.50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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