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8月10日,原告李某某因右上臂包块增大,到被告x州中医院就诊,诊断后被告以原告“右上臂包块性质待查”收入外二科住院治疗。2018年8月13日被告对原告行右上臂包块切除术。术后原告诉术口疼痛,右手第4、5指麻木,被告医院医生给予预防感染、改善循环、营养神经等治疗。2018年8月20日病理诊断报告为神经鞘瘤。
2018年8月21日,原告出院后感觉右手第4、5指麻木情况未缓解,右臂肌力下降,即到x州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背从神经内部分损害”。2019年3月1日经x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肌电图检查,结论:神经源损害肌电图改变,右侧臂丛神经内索部分损伤,以尺神经运动支轴索损害为重。
【患方观点】被告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35244.93元。
【医方观点】对伤残鉴定、后期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没有异议,可以按照鉴定结果来计算实际损失;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是医疗过失行为,不应支持;交通费没有任何票据证明;其他费用请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根据医学会作出的医学鉴定报告,我方可以承担70%的责任。
【鉴定意见】x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李某某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x州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右尺神经损伤致右手部分肌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评定为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李某某的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6000元。
【庭审意见】本案原告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结合原告自身病情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所提供诊疗服务中存的过错情况,认定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本院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4819.74元;2、残疾赔偿金:66976元;3、后期治疗费:6000元;4、误工费:28846.36元;5、护理费:9615.45元;6、营养费:12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8、交通费:500元;9、住宿费:80元;10、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20587.55元。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州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6470.04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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