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2016年12月10日11时,原告之妻孙某因3日前身体不适至被告处就医,当天开了两天药让原告之妻回家医治,谁知在2016年12月11日6时突然病故于家中。从到医院诊治至死亡未超过24小时。
【患方观点】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绝赔偿,双方至今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在本县属最高医疗资质的医院,其医生应当具备较强的医疗专业知识和临床医疗经验。被告对孙某病情作了诊断检查和治疗,作为专业医生应当知道原告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应该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但由于缺乏对病人负责,对生命负责的责任心,在诊断和治疗措施上存在过错,延误了对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孙某死亡,其医疗行为与孙某病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孙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是被告的医疗诊断同尸检鉴定结论的病理诊断存在明显差异。被告推卸医疗过错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上有父母系残疾人需赡养,下有三子最大才三岁,最小的才一岁需抚养,属特困户家庭。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之妻死亡赔偿金1119646元。
【医方观点】在答辩人已诊断为肺炎并需要住院治疗,且在充分告知治疗方案遭拒后,答辩人充分的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和诊疗规范,并无过错,且与原告的近亲属死亡无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鉴定意见】孙某在冠心病基础上,因呼吸系统感染并发肺炎死亡。x县人民医院在对孙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x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暂行规定(试行)》,建议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为41-60%。
【庭审意见】患者有咳嗽咳痰3天,胸片提示右下肺感染,院方诊断:肺炎。医方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并建议患者住院,但病历记载中,未见对患者身体状、血常规、体温、血压等检测指标的记载。
结合被鉴定人死亡后的病理学检验结果,x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能发现患者已存在的心脏病变,存在病情记载和相关检查欠全面,对疾病的进展风险和预后认知和重视不足,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被鉴定人自身患有心脏病,未遵医嘱住院治疗等也是发生其受过的重要因素。其自身疾病因素和医疗过错因素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作用因素。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50%。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10589.75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