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3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在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x市x区x街道x村x号租房内开展诊疗活动,于2013年8月28日被x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3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x市x区x街道x村x1号租房内为葛某某看病,在未经全面检查的情况下,即以头孢他啶2g、地塞米松5mg、阿托品0.5mg加入250ml氯化钠盐水为葛某某输液,致葛某某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x市x区公安局x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鉴定意见】葛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药物不良反应所致的休克(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不能排除)。
【被告辩称】被告人许某某曾于2000年1月被x省x市卫生局聘用为乡村医生,聘用有效期至2005年1月止,具备一定的医疗专业技能。
【民事赔偿】案发后,涉案损害赔偿事宜已经调解解决,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葛某某家属现金50万元,已于2013年11月7日支付完毕。葛某某家属许哲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许某某减轻处罚。
【庭审意见】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且已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又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x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其不思悔改,心存侥幸,仍变换地点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之内又因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等情况,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不采纳被告人许某某要求适用缓刑及辩护人王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