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7月29日原告马某某在自家洗澡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疼痛,7月30日在x县人民医院行CT检查,报告为“L3-4、L4-5间盘膨隆,L1-2、L2-3、L4-5间盘积气,腰椎骨质增生。”因病情加重,2018年8月13日原告在x县x骨科医院X线片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8月14日原告又到x大学x医院住院检查治疗,腰椎MRI报:胸12椎体压缩骨折、椎体局部突入后方椎管狭窄,住院治疗3天。
【患方观点】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2651.58元。
【医方观点】原告胸椎骨折产生的原因是自行在家摔倒导致,原告人在其摔倒后诊治过程中一再强调只检查腰部就可以了,其他部位没事。故原告人只申请了腰部CT检查,原告人也只是进行了CT腰部检查并只交纳了腰部检查的费用,被告不可能在患者不同意不付费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全身检查。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单位对原告人的胸椎骨折存在漏诊,且在对胸椎骨折病情加重后果上承担同等作用,而原告本次诉求是对整个诊疗行为发生的费用要求赔偿50%,这与鉴定意见相悖,且多项诉讼请求在计算上没有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支持,故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x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马某某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存在漏诊。x县人民医院的漏诊与被鉴定人马某某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x县人民医院的漏诊在导致被鉴定人马某某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病情加重的后果承担同等作用。被鉴定人马某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意见】马某某受伤后到x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由于x县人民医院存在漏诊行为,致马某某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病情加重,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上存在过错。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x县人民医院的漏诊导致原告病情加重的后果,承担同等作用,故x县医院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
现原告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40198.16元;2、护理费(90天)3522.08元×3个月=10566.24元;3、营养期(90天)根据病情,每天保护60元为宜。60元×90天=5400元;4、伙食补助费100元×3=300元;5、伤残赔偿金(14年)13748元×14年×10%=19247.20元;6、交通费1600元;7、鉴定费9800元;8、护具费2160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94271.60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135.8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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