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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患儿治疗存在过错,虽为二级乙等医院亦赔偿4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369人看过

【摘要】患儿冯某某因发热等原因到xx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尸体解剖报告,患儿系在急性呼吸道感染基础上继发全身多部位炎症、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综合考虑被告存在的对患儿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治疗及抢救措施不到位,转院及转运过程不规范的过错;亦考虑到被告系二级乙等医院应具有的医疗水平,酌定x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共计40162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呼吸道感染,医疗过错,感染性休克,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2258:30患儿冯某某因发热等原因到xx医院就诊,经输液等治疗后未见好转,同日1229xx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表,院方医护人员跟车护送患儿至x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方观点

我院接诊医务人员在患儿冯某某病情危重且患儿家人不愿意办理住院手续或及时转院的情况下,采取对症治疗等一系列急救措施,既符合疾病诊疗规范,又充分体现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整个救治过程中,经治医务人员诊断明确、用药合理、抢救得当、转院及时,不存在失误;我院对司法鉴定结果严重质疑,鉴定结论有失公允。患儿死亡是因自身病情危重且亲属就医诊疗不及时甚至拖延造成,与我院医务人员的诊疗无因果关系,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鉴定意见

冯某某系在急性呼吸道感染基础上继发全身多部位炎症,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根据现有资料,xx医院对患儿冯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儿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病历记载,患儿冯某某初诊时已有高体温、精神差、轻度抽搐、明显喉鸣音等病情严重的表现,被告虽予一定处理,但对其病史的询问采集(确切的起病时间、临床表现、就诊经过、用药情况)不够详细,体格检查不仔细(未给予血压的测定、心肺听诊等),相关检查不全面(心电图等)。

09:10患儿再次就诊时,查血常规提示WBC14.61x10~9/L,中性粒细胞比例90.0%,表明患儿感染重,且患儿前次就诊时已有轻度抽搐情况,虽给予来比林降温、头孢呋辛抗感染等对症处理,但被告未能给子止痉、脱水,以减轻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被告治疗措施不到位。

输液过程中,患儿出现体温上升、抽搐明显等进一步病情加重的表现,被告虽给予镇静、吸氧、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在此过程中被告也未对患儿生命体征等详细记录,不利于对患儿病情的评估。转院及转运过程不规范。

根据送鉴资料及结合听证会现场调查,办理入院至病房后到患儿当日12:29(医方转诊转院表记载离院时间),此期间任何无相关病历记录,无法反映患儿收住院后的病情情况以及无法证明被告在此期间对患儿采取了何种治疗措施,患儿当时是否有转院禁忌;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五.律师意见

患儿于转院当日经外院抢救无效死亡;结合尸体解剖报告,患儿系在急性呼吸道感染基础上继发全身多部位炎症、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鉴于被告系二级乙等医院,且患儿就诊过程中有拒住院或转院情况,反映患方医疗依从性欠佳,加之患儿自身存在病情重、病情进展迅速的特点。

综合考虑,被告存在的对患儿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治疗及抢救措施不到位,转院及转运过程不规范的过错,是导致患儿最终死亡后果的同等原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鉴定结论,酌定xx医院承担50%的责任为宜。

六.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01621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住院期间医生建议至外院会诊,未配备医生跟车患者死亡。2.医疗纠纷: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时力度过大,造成患者多处肋骨骨折。3.医疗纠纷:未查明呼吸困难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4.医疗纠纷:患儿咽扁桃体肥大行切除术,术中操作不慎造成嘴角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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