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案例
事发当日6时许,被害人胡某某(男,2010年10月2日出生)因发烧由母亲带至李某的诊所就诊,李某量胡某某体温38.5度,李某在未确定胡某某对注射头孢唑林钠无相关禁忌症的情况下,为胡某某用头孢唑林钠等药进行输液。在快将药液输完时,胡某某挣脱了输液针。
李某再次为胡某某量了一下体温,此时已高烧至40度。李某就建议将胡某某带到大医院治疗。17时15分许,家属急忙将胡某某转x县人民医院治疗,胡某某已没有生命体征。
被告人李某及其他附带民事被告人共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人民币14.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律师点评
被告人李某身为医务人员,在未确定胡某某对注射头孢唑林钠无相关禁忌症的情况下,为胡某某注射该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胡某某急性过敏休克而死亡的一级医疗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医疗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3.难点解读
经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病理尸检中心检验,胡某某系因注射头孢类青霉素引起急性过敏休克而死亡。经x县卫生局认定,该事故系一级医疗事故。
确定患者对注射该药有无相关禁忌症,除做皮试测敏外,虽还可通过向患者询问有无相关禁忌症史等方式实现,但被告人的辩护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了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胡某某对注射该药无相关禁忌症,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胡某某注射头孢唑林钠未违反诊疗常规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4.小结
注射用头孢唑林钠说明书已明确规定,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因此,医务人员应在确定患者对注射头孢唑林钠无相关禁忌症之后才可为患者注射该药。注射头孢唑林钠不是必须做皮试测敏,但必须确定患者对注射该药无相关禁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