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7月29日,方某某因车祸致右足肿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内入住x市中医院,医院诊断为:“右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右侧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2016年8月4日,x市中医院对方某某实施右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
同年8月24日出院,出院时拍右踝关节正侧位片:右外踝内固定物,右距骨见二枚空心钉内固定,其一枚远端见游离金属影。2017年9月11日,方某某再次入住x市中医院实施内固定空心钉取出术,手术中医生发现有一根空心钉钉头小部分断裂未予取出。
2017年12月8日经第三方医院拍右踝关节正侧片:右外踝内固定物在位、右距骨内固定取出后,见金属残留。尚存体内的空心钉造成方某某至今未能劳动。
【医方观点】方某某术后空心钉末端断裂是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术前已经进行了告知,第二次手术是告知其空心钉断裂,经与患者交涉,方某某同意不予取出。
方某某目前存在的后果是由于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空心钉仍在体内,没有明显的损害后果,方某某要求赔偿损失,没有基本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医疗过错分析】患者方某某系交通事故右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而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因固定距骨的空心螺钉末端术中断裂,导致内固定残留物距骨内存留,在临床上引起了踝关节活动和行走站立时不适,故以手术取出为宜。
医方x市中医院没有制定是否取出断裂螺钉的治疗方案,去征求患者的意见,使患者失去了表示是否同意和作出特定选择的机会,在知情告知上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
【法院判决】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具体情节,认定x市中医院对方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故本院认定x市中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9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方某某的损失人民币2169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