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儿周某因身体不适,原告带其到x县二医院就诊,x县二医院的医生为周某量体温为39℃,当时周某没有咳嗽、流涕等感冒症状,医生为周某开了3天的药,回家服用;原告要求为周某再进行检查,输液或打针,医生没有采纳意见。
两天后周某病情没有好转,原告将周某送到x县二医院急诊,经医生量体温后,告知须住院治疗,周某在住院过程中,病情加重,医生建议马上转院,原告同意后,周某被转入妇女儿童医院,后病故。
【医方观点】患儿在该院及时进行了诊断和处理,就诊时,当时的症状就是上呼吸道感染症状,再次到该院住院,病情严重,住院半天后就转院,门诊和住院符合医院操作规程,转院也是符合医疗规程的。
【超说明书用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即发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警示,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对说明书进行了修改,而x县第二人民医院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用药,同时无法提供超说明书用药的循证依据,医院存在用药不当。
【行政处罚】因x县二医院的医生违规对11岁的周某开具了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尼美舒利,x市卫生局对该医生作出了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鉴定意见】x县第二人民医院对周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病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为间接或诱发因素。
【法院认为】导致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严重的疾病,次要原因系被告x县二医院的过错。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的过错及其与周某死亡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x县二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144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