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为确诊怀孕,于2019年4月25日到被告妇产科做检查。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医生诊断为宫外孕,并告知原告不手术会导致血管破裂,危及生命。原告遂接受了医生的建议,于2019年4月26日办理了入院手续。
次日,被告在对原告麻醉的情况下行开腹探查手术,术中见子宫增大如孕4月大,前壁见肌瘤,双侧输卵管外观无明显异常,双侧卵巢也无明显异常,医生建议行子宫肌瘤切除术、刮宫术。原告对这样的结果很震惊,医生竟把宫内孕诊断为宫外孕。
在麻醉及其他医疗行为的作用下,胎儿也无法继续存活了,只能接受医生建议行刮宫手术。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失误,剥夺了一条新生命。该医疗事故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原告及其家属多次与被告主治医生及领导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要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表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即不以此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而该鉴定意见书是唯一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根据相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认为鉴定意见是比较客观的,被告存在的过错仅仅是程序上的未告知的过错,在实体诊疗手段上并不存在过错,故在责任比例承担上,宜由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
【鉴定意见】袁某某停经48天,宫腔内未见妊娠囊或胚芽和原始心管搏动,宫内妊娠表现不典型,对其术前宫内妊娠的确诊存在一定的难度。患者术后病理证实为宫腔妊娠,医方将患者宫腔妊娠误诊为异位妊娠与上述原因有关。
行剖腹探查术前未告知,医方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行诊刮术是在子宫肌瘤剔除术后,术前也未告知(详见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故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20%—40%。
【法院判决】参考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损害后果及x县人民医院过错程度等,确认x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40%。2019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6972.7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袁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