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被害人胡某某因子宫粘膜下肌瘤和失血性贫血,在x县人民医院妇科住院治疗。10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将要动手术,要进行定型交配检查,张某某就把被害人胡某某的血样标本和申请单等材料送给该医院检验科的被告人戴某某。戴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的血样进行定型,结论为B型,并要血站送来B型血和血浆。
血站送来了B型血,戴某某未看血样标本上的姓名,就拿起一个自认为是被害人胡某某的血样(实际为患者李某某的血样标本),和血站送来的B型血样进行交配,发现不合。戴某某就又对手中的血样(实际为患者李某某的血样)进行重新定型,结论为A型,便又要血站重新送来了A型血样进行交配,相合。
之后,戴某某要张某某把A型红细胞和血浆提走。当天下午2时30分许,戴某某在回收血样标本时,发现定为A型的血样标本实际为病人患者李某某,而被害人胡某某的血样实际为B型,遂立即通知医生及护士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抢救。当晚21时许,被害人胡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生前输入异型血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判决结果
x县人民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22.8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家属给付被害人家属补偿费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戴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3.律师点评
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医务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友顺提出“被告人戴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