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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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前检查不充分匆忙行腹腔镜探查术而导致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1140人看过

【基本案情】患者因右上腹疼痛1月余,加重3天于2018417日下午645分左右进入x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检查确定诊断为:急性胆囊炎伴胆结石,于2018418日进行腹腔镜探查术+胆囊切除术,探查腹腔时见胃窦部肿块,转开腹进行胃窦部肿物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术后麻醉未醒,病情恶化,进行抢救无效死亡。

医方观点】我院认可x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果。院方虽然承担的是主要责任,但承担主要责任也取决于实际情况,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很重要的原因是手术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确认签字,也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但这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很多医院都不愿意做手术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害怕责任而把死者推出去的话,那么也就不会有今天的事情。正因为我们是公益单位,虽然风险高我们还是进行了救治,把过多的责任归结于医院,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患方观点】原告认为,原告亲属死亡与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术前未做全面系统的辅助检查确认就急忙的进行了手术;进行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发现胃窦肿块,但在术前已发现胃部病变但未做胃镜检查确认,而且也没有做病理检查的情况下直接就切除大部分胃部,存在术前诊断不明确。

被告术前评估不到位,术前未进行全院危重会诊讨论,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实施了手术;严重违反了医疗及护理诊疗常规,手术有误。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未果,现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就其医疗争议经x市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1、术前术中对病情评估不充分,认识不到位;2、术前对已发现的胃部阳性检查结果未进行充分、有效的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3、入院记录中无患者或家属确认病史的签字;4、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好,对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准备不充分。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庭审中原告伊某陈述患者患有胆囊炎、胆结石并伴有疼痛已经四五年了,患者上述自身因素也是出现损害后果的一种原因,故法院酌定由被告二医院承担75%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80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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