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月8日,原告母亲崔某某突发眩晕,被送往被告x县中医医院进行救治,该院中医诊断:眩晕(痰浊上蒙);西医诊断:脑动脉供血不足、脑梗死后遗症、颈动脉硬化。于2019年1月20日出院。2019年1月22日,崔某某再次突发眩晕,又被送往被告处治疗,住院9天,于2019年1月31日出院。
此后,原告母亲病情不见好转,于2019年4月25日到x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喷门胃底恶性肿瘤伴脾静脉癌栓、肺占位病变一转移瘤、肝血管瘤、多发性肝囊肿等。崔某某在2019年8月24日离世。
【医方观点】被告对受害人崔某某进行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原告亲属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本身患有多种疾病,年龄较大,且到上级医院就已经诊断为晚期恶性肿瘤,而被告本身的医疗水平已经尽到了符合被告医疗水准的诊疗行为,其死亡系疾病的自然转归。
【律师意见】因第三方医院诊治,原告方才知道母亲的真正病情,但在此时,由于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已经无法进行手术和放、化疗等常规治疗,最终导致崔某某在2019年8月24日遗憾离世。2019年8月初,原告方即向x县卫生健康委反映,被告在原告母亲的病情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x市医学会接受x县卫生健康委的委托,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认定:x县中医医院医疗过错是患者住院期间漏诊晚期恶性肿瘤的主要原因,医院漏诊对患者恶性肿瘤不良预后应承担责任程度以15%为宜。
原告认为,原告母亲在被告处住院两次,没有进行胃镜等相关检查,贻误了原告母亲的治疗时机,直接造成原告母亲带着遗憾离开人世。崔某某的死亡与被告治疗不及时、医方漏诊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并结合庭审的质证意见,确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合计207404.57元。对上述损失,由x县中医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2019年12月4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111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