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工具房内从事针灸、配制中药等中医诊疗活动被两次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5日,李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从事针灸、配制中药等中医诊疗活动时,被现场查获。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惩罚非法行医犯罪,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2019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点评】辩护意见认为,我国主要的报纸及媒体多次报道了对于中医的保护及对民间偏方的发掘,我们不应对于中医行医的行为要求过严。被告人的行医行为不以牟利为目的,其认为是在行善积德,主观恶性不强。
虽然没有行医资格证,但是他也有一定的针灸、配制中药等中医能力和资质,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严重社会后果。行医的人员范围有限,主要是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行医地点是他家工具房,不是营业用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