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因脑梗塞到x市人民医院就诊,在急诊科诊治后入住神经内四科继续诊治。入院治疗2天后,柳某某病情大为好转。事发当日晚上输液,患者诉说自己身体不适,但是值班医生说没问题,加点治疗肠胃的药就可以。到了转天凌晨5点,病人再次不适;患者病情危重,转入ICU治疗。患者于11时死亡。
综观柳某某入院诊疗过程,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关注患者血钾水平,在患者高血钾的情况下大量补钾。患者血钾很高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常规采取治疗措施,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高血钾症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虽然经过抢救治疗,但是患者症状进一步加重,错过了抢救时机,且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导致患者死亡。
柳某某死亡后,原告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但未达成一致。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过错是导致柳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医院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患者的死亡给家属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市人民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赔偿11万元;在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各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否则各原告应无条件返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调解书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