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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放置宫内节育器异位致小肠穿孔,需全麻下行修补术治疗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82人看过

【摘要】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为原告行宫腔镜下宫腔粘连分离术、宫腔镜探查术+上环术。4月28日原告再次于被告处检查,发现节育环早已异位,已位于宫腔外,5月15日在全麻下行宫腔镜检查术+腹腔镜下移位节育环取出术+小肠修补术。2019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任某经济损失共计105969.7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小肠穿孔,十级伤残,损害结果,宫内节育器

一.引言

放置宫内节育器造成异位,致小肠穿孔十级伤残损害后果,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任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3民初2516号”。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为原告行宫腔镜下宫腔粘连分离术、宫腔镜探查术+上环术。原告4月4日于该院复查超声示“宫腔内似可见节育回声”,提示节育环位置不准确,但被告未作出正确诊断,错误告知原告正常。4月28日原告再次于被告处检查,发现节育环早已异位,已位于宫腔外,而且原告月经一直未来潮。遂就诊于医大一院,医大一院建议手术治疗。原告找被告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治疗。原告于2018年5月13日入住xx大学第二医院,5月15日在全麻下行宫腔镜检查术+腹腔镜下移位节育环取出术+小肠修补术,术后于2018年5月24日出院。

三.裁判结果

结合鉴定意见、原告就医治疗的情况以及康复状况,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原告自行鉴定意见、原告的损害后果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保护5000元。2019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任某经济损失共计105969.7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讼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我们要求司法鉴定,鉴定的事项如下:1、x医院对任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任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2、任某是否构成伤残;3、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各是多少,是否需要营养。依据鉴定结论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在为被鉴定人任某的子宫粘连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任某的宫内节育器异位及小肠穿孔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x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任某宫内节育器异位之间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宫内节育器异位与被鉴定人任某小肠穿孔之间的参与度为完全责任,不能认定小肠穿孔与子宫瘢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在任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其自行进行了司法鉴定,庭审中x医院认为,因原告的司法鉴定是自行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求对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行节育环取出术造成直肠多发性穿孔,导致患者十级伤残。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5.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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