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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应的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1749人看过

【摘要】因体检发现左肺占位1年余,在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局麻下CT引导下经胸壁肺穿刺金属线圈置入术。麻醉医师发现呼吸衰竭后返回病房检查发现左侧气胸、一型呼吸衰竭,后,患者肺部感染进一步加重,胸片双肺实变,对症治疗无好转,最终死亡。死亡诊断:肺炎(重症)。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合计180394.1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肺感染,辅助通气,知情同意书,拒绝治疗

一.引言

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医方承担相应医疗风险,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崔某等与xx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02民初8422号”。

二.基本案情

因体检发现左肺占位1年余,于2017年2月22日在人民医院住院。3月2日进行局麻下CT引导下经胸壁肺穿刺金属线圈置入术,入手术室准备胸腔镜肺楔形切除手术,麻醉医师发现呼吸衰竭后返回病房检查发现左侧气胸、一型呼吸衰竭,进行胸腔穿刺抽气、胸腔闭式引流术。3月7日全麻下行胸腔镜肺楔形切除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根据病历记载,患者出现严重低氧血症,给予呼吸机治疗。3月15日胸片,提示双侧肺部感染,3月17日患者肺部感染进一步加重,转入ICU。3月27日气管切开,3月28日胸片双肺实变可能大。病情加重,对症治疗无好转,4月1日5:37死亡。死亡诊断:肺炎(重症)、肺癌、全心衰竭等。

三.裁判结果

综合本院对鉴定意见的相关认定意见,本院酌定人民医院对本院认定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患者经救治无效死亡,原告作为患者近亲属必定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关于要求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本院综合考虑人民医院诊疗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酌定。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合计180394.1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1、安环手术失误造成患者直接损害;2、隐匿手术资料;违反手术操作规程;3、隐瞒患者双肺感染肺炎的病情和《病危病重通知书》,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在未签订手术知情书的情况下实施了3月7日的手术;4、在患者还健在的情况下,擅自放弃了对患者的医学治疗,欺骗患者出院未尽到其三甲医院应尽的诊疗义务并造成患者死亡;5、伪造患者签署的《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病历,推卸被告放弃治疗的责任。

(二)医方辩称:肺内小结节术前穿刺定位后出现气胸是该技术一种常见并发症,并非医疗过失,为保证患者安全,当日胸腔镜手术暂停,并非胸部微创手术失败。当天呼吸科会诊考虑患者存在严重OSAS,建议无创呼吸机支持治疗,但患者拒绝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医生向患者及家属交代不依从治疗的风险,患者仍然拒绝该治疗,也拒绝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

(三)医疗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术后感染并发症带来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抗感染治疗力度不够”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患者死亡的后果中承担次要责任。

(四)法院观点:1.没有“经胸壁肺穿刺金属线圈置入术”操作记录及影像资料。2.3月7日术前应针对患者穿刺定位术后出现的气胸、低氧血症等并发症,再次向患方强调手术风险。3.3月8日至3月10日病程记录中多次记载患方拒绝无创呼吸机治疗,但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不能说明患方存在拒绝无创呼吸机治疗的情形。4.3月10日拔除胸腔闭式引流管前没有拍摄胸片,至3月13日患者出现发热后仍未进行胸片、血常规、血培养等相关检查。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2.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5.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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